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的賠償如下:
1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繼續雇傭勞動者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10加一個月的代通金支付補償金。
2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而是以此為借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金額標準有哪些?一、公司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 賠償金 額標準有哪些? 新 勞動法辭退 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 扶養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 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有8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3、因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在當今時代,創造性勞動已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動力。 勞動對人類及人類社會有重要意義。勞動創造財富,我們要珍惜勞動成果。 勞動法 的修訂也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法律權益,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 簽訂勞動合同 ,這份合同同樣也是法律為了監督雙方勞務上的公正性合法性。讓勞動者安安心心的工作。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公司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賠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的年限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的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單位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 賠償金 。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1.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 。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 解除合同 。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 違約金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 扶養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后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故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屬于違法的行為,而對于用人單位就要為這種行為負責,要賠償勞動者所有的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就要按照勞動者實際的工作年限和工資待遇來進行計算,因此,合理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必要的。
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后,才發現進入社會后的自己不再可以隨心所欲,不會再有人讓著自己,任何事情都需要自己長多個心眼保護自己,下面一起看看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1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2
一、勞動合同法上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常見情形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人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
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了。
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