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失業金由失業保險支付。《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的錢是誰給的失業金是勞動局給。如果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失業金由失業保險支付。
失業保險金由誰發放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的單證失業保險金由誰支付 ,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拓展資料:
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需考慮繳費基數以及費率的因素;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違法所得。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并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原單位所在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
冒領失業保險金的法律責任:
辦機構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照以下標準發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后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工資的1%。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